項目 | 學科能力測驗 | 考試入學 |
繁星推薦入學 | 個人申請入學 | 科技校院申請 |
報 考 資 格 | 高中推薦: | 1. | 高中全程就讀國內同一學校,並修滿高一、高二各學期課程之應屆畢業生。 | 2. | 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符合大學規定。 | 3. | 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通過大學校系檢定標準。 |
| 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通過大學校系檢定標準,可申請符合個人志願與興趣之大學校系。 | 1.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普通類學生。 | 2. | 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修習綜合高中學程學生。 | 3. | 職業學校附設普通類學生。 | 4. | 本項前三款所列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普通類學生。 |
| 凡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均可以其參加該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等各項考試之成績,參加「考試入學」。 |
報名校系數 | 1. | 符合報名資格之考生僅限被推薦至一所大學之1個學群。 | 2. | 選填志願數依該學群之規定。 |
| 參加個人申請之每一考生,申請校系數以6校系(含)為限。 | 個別報名申請生申請校系(組)、學程數,最多以5個系(組)、學程為限,但各校得限制申請生僅能申請該校1個系(組)、學程。 | 每位考生選填之志願不得超過100個。 |
考 試 | 1.學科能力測驗包括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等五科,五科成績均採15級分制。
2.部分校系採術科考試,包括音樂、美術、體育等組別,其中音樂及美術兩組各分五項,個別計分,考生可自由選考,體育術科只給一個總分,需全部項目應考。 | 1.指定科目考試。
2.部分校系檢定用學科能力測驗。
3.部分校系採計術科考試,包括音樂、美術、體育等組別,其中音樂及美術兩組各分五項,個別計分,考生可自由選考,體育術科只給一個總分,需全部項目應考。 |
篩 選 | 1. | 通過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檢定標準。 | 2. | 依高中推薦優先順序之分發比序項目進行分發作業。 | 3. | 第一輪分發各大學錄取同一高中學生以1名為限。 | 4. | 第一輪分發後校系能有缺額者,再進行第二輪分發作業。 |
|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術科考試成績之檢定、倍率篩選、採計及參酌方式由大學校系自訂。 | 1. | 以申請生之學科能力測驗原級分,依各校系(組)、學程所訂之權重計算其加權平均級分,並經轉換成百分制後(取至小數點後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即為該申請生之「學科能力測驗加權平均成績」。 | 2. | 依申請生加權平均成績,由高而低依序篩選取得參加複試資格者,至各校(組)、學程預計複試人數為止。 | 3. | 如因加權平均成績相同,致使參加複試人數超出預計複試人數時,則該同分之申請生一律取得參加複試之資格。 |
|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依各大學校系所訂招生條件,按「先檢定、後採計、同分在參酌」之程序分發。 |
各校系甄選 | 除了醫學系需要參加第二階段面試,其他學系則不需要面試。面試辦理時間集中於103年3/28~4/27期間之週五、六、日。 | 1.大學校系得自行辦理指定項目甄選。
2.各校指定項目甄試辦理時間集中於103年3/28~4/27期間之週五、六、日。 | 由各校將複試通知及其他相關資料(含複試費繳交方式及時間)寄發或在各校網站公告通過第一階段篩選結果。若逾各校寄發第二階段複試通知日期,尚未接獲相關通知者,請主動上各校網站查詢或與各校聯繫。 | 無 |
限 制 條 件 | 1. | 同時符合報考「大學繁星推薦」及「科技院繁星計畫」者,僅得擇一報名。 | 2. | 分發錄取生不得報名當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及參加「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 3. | 未於規定期限內向錄取之大學聲明放棄入學資格者,不得參加考試入學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
| 1. | 可列備取名額。 | 2. | 正備取生登記就讀志願序後,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統一分發,每名錄取生至多分發至1校系。 | 3. | 未上網登機就讀志願序者,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
| 1. | 可列備取名額,但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 2. | 正取生須於本階段報到規定期限內,依各所錄取學校規定時間及方式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或未依規定方式完成報到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且不得異議。 | 3. | 獲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分發錄取之申請生,欲辦理科技校院四技申請入學招生錄 取報到者,須向原分發錄取大學聲明放棄「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之入學資格,並依錄取科技校院規定報到時間及方式辦理報到;違者,原錄取科技校院得取消申請生之本招生錄取資格,申請生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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