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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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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旭光高中 ( 含國中部 ) 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二屆校友會會員大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訂定

南投縣立旭光高中 ( 含國中部 ) 校友會成立宗旨

一、募集、設立校友會文教基金,定期專案處理獎助母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事宜。

二、有關提供學術研究、推動母校發展事宜。

三、有關校友動態聯繫事宜。

四、有關敦睦增進校友活動事宜。

五、有關推動其他相關社會服務事宜。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 含國中部 ) 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富寮里中正路 568-23 號(旭光高中)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募集﹑設立校友會文教基金,定期專案處理獎助母校清寒優秀學生。

二、有關校友動態聯繫事宜。

三、有關推動其他相關社會服務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 四 條

一、基本會員:

凡旭光高中 ( 含國中部 ) 之畢業學生向本會提出申請,均得加入為本會基本會員,入會費每人 2000 元。

二、贊助會員:不定期、不定額贊助本會基金、活動、個案或實物之校友或社會人士。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

第 六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事項、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七 條

會員如因故申請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八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制定及修改章程。

•  選舉理、監事。

三、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十 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算起。

第 十二 條

理事會置會長一人,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四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五 條

卸任之理事會會長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上述人員均為無給職,主要處理會務活動相關事宜。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間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 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入會費。

•  會員及民間捐助。

•  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結束後併同業務計畫及活動執行報告,交理、監事會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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