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立旭光高中 ( 含國中部 ) 校友會組織章程 | |
※第二屆校友會會員大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訂定 | |
南投縣立旭光高中 ( 含國中部 ) 校友會成立宗旨 一、募集、設立校友會文教基金,定期專案處理獎助母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事宜。 二、有關提供學術研究、推動母校發展事宜。 三、有關校友動態聯繫事宜。 四、有關敦睦增進校友活動事宜。 五、有關推動其他相關社會服務事宜。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 含國中部 ) 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
第 二 條 |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富寮里中正路 568-23 號(旭光高中) |
第 三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募集﹑設立校友會文教基金,定期專案處理獎助母校清寒優秀學生。 二、有關校友動態聯繫事宜。 三、有關推動其他相關社會服務事宜。 |
| 第二章 會員 |
第 四 條 | 一、基本會員: 凡旭光高中 ( 含國中部 ) 之畢業學生向本會提出申請,均得加入為本會基本會員,入會費每人 2000 元。 二、贊助會員:不定期、不定額贊助本會基金、活動、個案或實物之校友或社會人士。
|
第 五 條 |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 |
第 六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事項、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七 條 | 會員如因故申請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八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
第 九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制定及修改章程。 • 選舉理、監事。 三、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 十 條 | 本會設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
第 十一 條 |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算起。 |
第 十二 條 | 理事會置會長一人,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 十三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四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五 條 | 卸任之理事會會長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 |
第 十六 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上述人員均為無給職,主要處理會務活動相關事宜。 |
| 第四章 會議 |
第 十七 條 |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間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十八 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 第五章 經費 |
第 十九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入會費。 • 會員及民間捐助。 • 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
第 二十 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結束後併同業務計畫及活動執行報告,交理、監事會備查。 |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