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98.12.22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68-23號(旭光高中)。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二、 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三、 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四、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
五、 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六、 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發展、經費運用、學生管教及其他有關之校內外組織。
七、 依法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八、 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九、 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十、 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
一、 凡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 凡非正式會員而經常性支援本會經費者,得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置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惟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數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五百元。
二、 常年會費:八百五十元。(全國教師會費二百元,縣教師會費五百元,及本校教師會費一百五十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